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么區別?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則是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那么大家知道這兩者具體的區別嗎?
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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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注冊主體區別
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是工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在進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準注冊。 - 02
商標的使用主體區別
集體商標注冊以后,凡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在履行必要的手續之后,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法律特別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而證明商標注冊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并且法律嚴格禁止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即不能自己證明自己)。所以,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履行證明商標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 03
商標注冊的目的區別
集體商標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而對產品或服務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
注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產品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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