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剛 王蓁:商業銀行國際化中的法律風險及應對中國銀行境外安全工商銀行招商銀行
的風險敞口,動態評估法律風險的條件、路徑、程度和破解之計。二是通過與海外風險管理、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的合作,提升合規能力與合規意識,探討應對法律風險之策,構建防范化解國際性法律風險的預警系統和應急機制。三是加快風險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商業銀行基于專業信息提供的金融服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員的知識、技能與經驗。我國商業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缺少具有國際化經營經驗、通曉國際金融市場業務的行員,更缺少熟知所在地法律知識和把握法律風險的行員。由此,一方面應通過各種路徑和方式,加快培養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所在地法律、稅務及監管制度的復合型國際化人才隊伍;另一方面,應努力在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招聘通曉金融、法律、財務等復合運作的人才,形成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能夠獨立作戰的專業化團隊。四是加強與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金融監管部門溝通,了解金融監管的要求和動向,及時彌補風險管理系統的不足,防范風險于未然。
對商業銀行觸犯法律的業務行為懲處力度不足,是引致一些商業銀行法律風險意識不強的一個重要原因。發達經濟體法律體系相對較為成熟,對觸犯法律的行為處置較為嚴厲,其商業銀行普遍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我國的法治建設尚在進一步完善過程中,銀行業領域中的監管執法存在處罰力度偏低、處罰法人機構較少、處罰意識不夠、執法尺度不統一、處罰透明度不高等問題,商業銀行違法行為成本較低。尤其是,很多商業銀行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諸多政策支持,又有著政府的隱性“擔保”,監管部門對它們觸犯法律行為的處罰傾向于避重就輕,由此引致它們在“出海”時缺乏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和應對能力。金融監管部門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對國際性商業銀行的執法經驗,努力提升金融監管水平。一方面,應持續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擴大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對商業銀行業務的覆蓋面,對違反公司治理、侵害客戶權益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對股東的違法違規行為,通過穿透式監管,從入股資金的源頭進行查處;對各類關聯交易依法依規展開過程監管,以此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金融安全。另一方面,要強化對商業銀行觸犯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監管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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