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發票套取公款200余萬元!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機構部原總經理判決公布建設銀行房貸浦發銀行理財起訴
金融界8月8日消息 判了!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向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據悉,向潔出生于1977年,原系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機構部總經理兼總行金融市場部(深圳)金融機構處處長。2021年10月19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駐浦發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黃浦區紀委監委消息: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機構部原總經理向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駐浦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上海市黃浦區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曝光了向潔的犯罪細節。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向潔在擔任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機構部總經理期間,利用全面負責部門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先后安排金融機構部的報銷崗位綜合員鄧某、劉某2,采用虛列業務招待費、宣傳費等名目,將向潔通過各種途徑購買、獲取的不能對應真實支出的發票,經內部審核報銷后套取本單位營銷費用合計人民幣207.25萬元,由鄧某、劉某2主要通過浦發銀行、建設銀行賬戶轉入向潔的銀行賬戶予以侵吞,歸向潔個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支付購房款、歸還房貸、個人理財等)。
據證實,浦發銀行規定嚴禁非真實開支事項列賬套取費用,嚴禁費用收入化,嚴禁使用形式上合規、開支事項虛假的發票列賬或套取獎金作為個人收入。領導班子在規定的范圍及標準內據實列支報銷;單筆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零星開支可以通過現金方式結算,單筆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開支事項,原則上應通過浦發銀行卡等方式結算,申請報銷時應提供簽購單、移動支付單等單據。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根據彭某證言,在具體操作中,確實存在部門負責人使用部門員工名義申請報銷,自己審批自己的報銷項目,將營銷費用作為個人獎勵的情況。而鄧某、劉某2的報銷憑證、發票及支付寶交易明細等材料證實了這一說法。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8年底,浦發銀行紀檢監察室根據相關線索便對被告人向潔進行調查談話,然而,向潔并未承認主要犯罪事實,故不具有自首情節。2019年10月16日,上海市黃浦區監察委員會對被告人向潔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10月24日決定對其留置,但因向潔懷孕、哺乳暫緩留置。直至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向潔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在審查起訴階段退賠全部贓款。
不過,關于被告人向潔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一事,辯護人提出異議,認為向潔系經社會招聘、單位競聘的方式擔任浦發銀行領導職務,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向潔經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任命其為金融機構部總經理兼總行金融市場部(深圳)金融機構處處長。而浦發銀行深圳分行作為國家出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其黨委理應系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被告人向潔經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在國家出資企業分支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應當認定其為國家工作人員。
關于犯罪數額,根據浦發銀行費用支出的相關規定,嚴禁非真實開支事項列賬套取費用。被告人向潔違反單位報銷規定,虛列名目,使用形式上合規但開支事項虛假的發票套取資金。無論是用于個人消費的虛假報銷還是超標公務支出的虛假報銷,都應計入貪污金額。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向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此外,其退繳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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