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甲任M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同時兼任N基金經理助理,在執行職務活動即向有關基金
2021-04-26
2013年5月,甲任M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同時兼任N基金經理助理,在執行職務活動即向有關基金二級股票池和N基金推薦買入“天馬科技”股票的過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證券賬戶先于N基金買入“天馬科技”股票,并在其后連續買賣該股票。其間,甲還利用職務權限,多次查詢M基金公司N基金投資“天馬科技”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該基金的投資情況,并因此累計獲利120萬元。對此,下列有關表述,正確的是:
A.甲的行為屬于操縱市場
B.證監會有權沒收甲的120萬元違法所得
C.甲有可能會被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D.證監會有權對甲處以30萬元罰款
正確答案:BCD解析:BCD項: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1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財產;(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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