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8日,某市甲公司因需購買一臺外國進口的網絡設備而向中國工商銀行某市支行申請借
1999年9月18日,某市甲公司因需購買一臺外國進口的網絡設備而向中國工商銀行某市支行申請借款120萬美元,合同約定了借款用途為購買進口網絡設備,借款日期為1999年9月28日,4個月后還本付息。合同生效后,借款方甲公司積極與國外某公司聯系購買事宜,但由于國際市場上該種產品十分暢銷,導致甲公司一直未能找到貨源。此時,甲公司發現社會上電子產品十分熱銷,即決定將購買網絡設備的款項改為從國外購進一批電子寵物。 當甲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使用該批貸款支付電子寵物貨款時,發現貸款方將120萬美元貸款中的40萬美元借給了另外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只得先以80萬美元貸款加上本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支付貨款,隨后于11月18日書面通知貸款方,要求其如約履行合同,交付40萬美元貸款,但一直未獲兌現。不久,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由于多家公司經銷電子寵物,再加上報紙上登載電子寵物的各種不利之處,導致電子寵物由暢銷轉為滯銷,積壓了資金,借款合同到期時,無力歸還貸款。 問題: (1)貸款方銀行在本案中應承擔什么責任?請說明依據。 (2)借款方甲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什么責任?請說明依據。
正確答案:(1)借款合同明確規定貸款數額為120萬美元,借款日期是1999年9月28日,這充分說明了120萬美元的借款的使用權從1999年9月28日起就由貸款方轉給了借款方甲公司,貸款利息也是從這一天起算。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借款方到期不使用借款,貸款方可不如數提供借款。所以,貸款方未經借款方同意,將本屬于甲公司的40萬美元貸款又借給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中規定:“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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