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市區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開發產品銷售成本3500萬元,銷售
2005 年市區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開發產品銷售成本3500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44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500萬元(房屋租金收入),其他業務支出300萬元;管理費用200萬元,財務費用40萬元;營業外收入300 萬元,營業外支出200萬元。2006年初,經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進行審查,核實有關賬簿內容如下:
(1)管理費用20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40萬元。
(2)財務費用40萬元,其中: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資租賃設備發生的利息6萬元;逾期還貸,銀行按規定加收的利息5萬元;
(3)營業外支出200萬元,其中:工程毀損凈支出20萬元(單項工程毀損50萬元,保險公司賠償企業損失30萬元);
(4)12月份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500萬元,已記入“預收賬款”賬戶。
(5)以開發的兩套商品房抵償債務,本企業近期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120萬元(銷售成本100萬元),直接用成本沖減“應付賬款”賬戶。本地的成本利潤率是10%。(單位按照萬元計算,保留兩位小數)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按以下順序回答問題:
(1)計算抵償債務應補繳的各項流轉稅費。
(2)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計算預售商品房應計入當期的營業利潤額。
(4)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營業外支出。
(5)計算2005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正確答案:(1)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120萬元,應補繳銷售不動產營業稅120×5%=6萬元;補繳建筑業營業稅=100×(1+10%)÷(1-3%)×3%=3.40萬元;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3.40)×(7%+3%)=0.94萬元。(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0×O.005+(8500—1500)×O.003=28.50萬元,管理費用可以扣除200-40+28.50=188.50萬元 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資租賃設備發生的利息支出6萬元,資本性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支付銀行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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