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A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A公司)就一商品樓開發項目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
2002年1月,A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A公司)就一商品樓開發項目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由B公司作為總承包商承建該商品樓開發項目,A公司按工程進度付款;建筑工期為2年。2002年7月,A公司與C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向C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同時約定將在建的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A公司與C銀行共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由于A公司資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項,該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萬元、人工費400萬元;A公司依合同應承擔違約金200萬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為追索欠款和違約金,于2003年8月訴至法院,申請保全在建商品樓。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拍賣受償。c銀行因A公司逾期未還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對A公司的在建商品樓主張抵押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請說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樓拍賣所得受償的法律依據的內容。
(3)在B公司與C銀行均要求對在建商品樓行使受償權利的情況下。誰的受償權利更為優先?并說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費、違約金中。哪些屬于享有優先權的范圍?
正確答案:(1)A公司以在建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有效。根據規定,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有效。 (2)根據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3)B公司享有的受償權利優先。根據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該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本題C銀行可以對商品樓行使抵押權,但是B公司對該商品樓的受償權優先于C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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