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標準如何計算(2)
經濟補償金標準如何計算
根據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以下情形支付經濟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以下情形支付經濟補償總額不封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裁員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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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有沒有最高限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有沒有最高限額標準的?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非勞動者主觀過錯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為滿足勞動者在離職后一段時期內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它既不是賠償金,也不是違約金,而是勞動合同解除時特有的一種費用,其實質是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對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社會保障的義務。
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主要有兩類:
(一)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它適用于下列兩種情形: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的限制。它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企業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另外,對于第一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醫療補助費,以滿足勞動者離職后治療的需要。具體標準為: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患重病的還需要增加醫療補助費,標準為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為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用人單位如果不按上述標準一次性地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則除要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全)2017-02-09 19:02 | #2樓
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并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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