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規定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規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規范集團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管理,完善和明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手續和流程,界定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與集團公司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條 定義與分類
1、定義:離職是指員工本人或集團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而產生的一種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2、分類:員工離職分以下四種
2.1辭職:員工以合法的理由終止、解除與集團公司的勞動關系。
2.2辭退:集團公司以合法的理由終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2.3除名: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再具備員工應有的條件,取消其在集團公司員工的資格。
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日以上,或半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第四條 辭職
1、員工因合法的理由需要離職,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或在集團公司OA系統上下載《員工離職申請表》并填寫完整,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離職申請。
2、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3天,試用期后辭職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
3、離職(留任)面談。用人部門負責人接到所屬員工《員工離職申請表》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回應,并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留任)面談,將面談結果和處理意見上交人力資源部。
4、離職調查
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離職申請表》后就辭職員工的辭職理由及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簽署處理意見。
5、批準權級
5.1試用期內、四級工程師、三級工程師、初級職員等級別的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5.2二級工程師、中級職員、工程項目管理類普通員工辭職,二級公司總經理批準,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5.3一級工程師及以上、高級職員及以上、工程項目管理類經理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類副職及以上員工辭職,經集團公司辦公會討論通過,由集團公司總裁批準。
5.4管理部門中級職員及以下級別員工辭職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6、離職交接
6.1員工辭職申請經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和辭職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為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6.3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沒有用人部門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不得辦理辭職員工的離職手續。
7、離職手續辦理
7.1人力資源部接到用人部門同意辦理辭職員工離職手續的書面通知后的當日,向辭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7.2人力資源在30天內將辭職員工個人檔案、資料、社保關系按規定轉出。如有注冊資格的,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出。
7.3涉及經濟補償的,按《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辦公會決定,2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濟補償的計算和支付。
8、辭職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30日內(試用期內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3日內),仍應堅持崗位工作。未經上級領導批準,私自離崗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 辭退
1、用人部門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辭退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或在集團公司OA系統上下載《員工辭退申請表》并填寫完整,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辭退申請。
2、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內員工職須提前5天,試用期后辭退須提前40天提出申請。
3、辭退調查
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辭退申請表》后就辭退員工的辭退理由及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取得辭退理由的事實證據,簽署處理意見。
4、批準權級
簽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辭退,須經集團公司辦公會批準。
5、經集團公司辦公會批準的員工辭退申請,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法務安全干事、用人部門,以協商解除(達成《協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勞動仲裁或法集團公司判決等方式,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6、離職交接
6.1通過協商解除、勞動仲裁或法集團公司判決同意辭退的,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和辭退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
6.2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為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6.3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或沒有用人部門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不得辦理辭退員工的離職手續。
7、離職手續辦理
7.1人力資源部接到用人部門同意辦理辭退員工離職手續的書面通知后的當日,向辭退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7.2人力資源在30天內將辭退員工個人檔案、資料、社保關系按規定轉出。如有注冊資格的,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出。
7.3涉及經濟補償的,按《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辦公會決定,或勞動仲裁、法集團公司判決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濟補償的計算和支付。
第六條 合同到期
1、人力資源部于員工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和員工本人。
2、用人部門與員工必須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做出是否續約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
3、如用人部門與員工有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做出是否續約決定并通知人力資源部,按不再續約處理。
4、如雙方都有意愿續約的",由人力資源部按《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規章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續約手續。
5、如用人部門或員工有一方提出不再續約,按本辦法第四條辭職的有關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條 除名
1、員工除名由集團公司辦公會決定,并向集團公司職代會、工會通報。
2、人力資源部于一周內將除名決定送達并通知員工本人。如不能送達和通知員工本人的,將除名決定刊登媒體公告,視為送達并終止勞動關系。
3、員工除名后的離職手續按本辦法第四條第6項、7項辦理。
4、被除名的員工,不享受任何離職經濟補償。
第八條 自動離職
1、用人部門一旦發現員工出現自動離職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并附考勤資料。
2、員工出現自動離職現象的,扣發當月職位工資。
3、經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與員工本人聯系并要求其回部門上班,員工仍不能回到崗位工作的,自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津補貼和停繳“五險一金”。
4、自動離職員工應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集團公司將刊登媒體公告終止勞動關系。
5、自動離職員工,不享受任何離職經濟補償。如因自動離職對用人部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九條 本辦法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由集團公司發布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人員離崗離職信息安全管理規定2015-09-06 19:34 | #2樓
為規范我院計算機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務于我院信息化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本單位的計算機與網絡信息安全,適應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計算機網絡失密泄密事件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人員離職之后仍對其在本部門任職期間承諾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的義務,直至該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而無論離職人員因何種原因離職。?
第三條、離職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原部門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標、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本院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四條、離職人員應當于離職時,或者于本院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于本院的財務,包括記載著本院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離職人員自備的,則視為離職人員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本院,本院應當在離職人員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離職人員相當于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可以由本院將秘密信息復制到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下離職人員無須將載體返還,本院也無須給予離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條、離職人員離職時,應將工作時使用的電腦、U盤及其他一切存儲設備中關于工作相關或與本院會有利益關系的信息、文件等內容交接給本部門領導,不得在離職后以任何形式帶走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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