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
(七)考核任免培訓處。
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分類、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培訓、紀律、獎懲、辭職辭退、輪崗、回避等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承辦市直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副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及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手續和交流手續;指導各縣(市)、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工作;負責區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科級職務任免審核備案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崗位設置、考核、任免培訓、獎懲、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科級以下人員職務設置管理;辦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和以市政府名義任免公務員的手續;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
(資料圖片)
(八)農民工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九)勞動關系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全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并組織落實;負責企業裁員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工作;負責勞動關系認定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
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工資基金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和工資變動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擬訂具體辦法和實施意見;擬訂全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辦法、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以及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貫徹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以及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事業單位轉企后相關政策規定。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規劃并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及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及保值、增值,開展農村保險的調研和政策指導。
(十二)失業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貫徹落實省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審核市本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醫療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擬訂、完善全市醫療保險制度;擬訂全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的資格審核及審批;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擬訂、組織實施、協調和管理;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工傷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負責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傷保險處)職責是:制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工傷、生育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制定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職工工傷認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傷保險處)職責是:制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工傷、生育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制定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職工工傷認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并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本地區仲裁員的聘任、管理和培訓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并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七)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負責擬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十八)信訪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市委、市政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十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二十)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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